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
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
一、規範目的
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網路規範與委員會
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,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
三、尊重智慧財產權
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四、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五、網路之管理
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六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七、違反之效果
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八、處理原則及程序